2012年6月3日

[轉載]聖經並未譴責同性戀的最佳例證

Chinese (Mandarin)



A doctoral student who keeps the Chinese-language blog Love Has No Boundaries wrote to say, “I am a lesbian Christian in Taiwan who has read your blog for years. Here 99% of our churches are anti-gay: they support Exodus, buy media to disperse their beliefs, and even prevent schools from teaching balanced sex education—including the stopping of bullying those who are different. Sadly, my parents are among those pastors. I came out sixteen years ago, and my parents are still in denial. I have read your blog for years. I really hope that I can translate your brilliant essays (like To Christians Who Still Believe Homosexuality Is a Sin) into Chinese to help my beloved people to know the truth.”

I suggested she begin with my The Best Case for the Bible Not Condemning Homosexuality, which she promptly translated thusly. More to come.

聖經並未譴責同性戀的最佳例證
約翰˙蕭(John Shore),是位幽默、尖銳、熱情又誠實的作者,關注人性、弱勢、人際關係,尤其關切基督教會對於同性戀的態度。
紐華克聖公會的斯朋主教這樣描述他:「暴露問題並激發改革,喚起各處的基督教會在愛與公義上言行合一。這當然讓他在不願意被強迫面對現實的教會眼中,看作是叫人不舒服的存在。舊日的先知也被這樣看待。拿撒勒人耶穌也被這樣看待。」
下文節錄自約翰和凱薩琳˙蕭,《不公平:為甚麼「基督徒」對同志的觀點行不通》,蒙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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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上帝沒有要求我們在憐憫與信仰之間擇一

在接納同性戀者進入教會的議題中,基督徒正逐漸分裂。這個爭議本身,往往是一方被看作是挖空了聖經基礎,另一方則是對立於憐憫和社會正義。我們的基督徒心腸,(通常是熱情的)在處理爭議時,迫使我們給予男女同志完全的道德和法律平等;我們的基督徒信仰,(通常是熱情的)在反駁抗辯時,迫使我們忠於最崇高的 神的話。
憐憫他人是基督徒倫理中的基石,聖經是基督徒信仰中的根底。哪個基督徒能夠在兩者中擇一?

答案是,沒有基督徒被要求做這樣的選擇。把聖經經文放一邊,男女同志全然的平權放另一邊,是錯誤的二分法。上帝從未要求或期待基督徒在他們的心和他們的信仰中作一抉擇。
在對聖經和對各種性別族群無條件的接受、一視同仁的態度之間的平衡,不必然是要對聖經打折扣、重新看待、解構或重新詮釋。我們要做的,是閱讀聖經裡所有提到同性戀的段落,謹慎一如我們閱讀聖書中任何其他段落那樣。
我們可以相信上帝;我們可以相信上帝是慈愛的。
我們可以相信,我們可以--我們的確應該--在這件事情上相信上帝說的是真的,正如在所有的事情上。

如果聖經中沒有清楚的直接陳述要邊緣化、放逐同性戀,那麼基督徒繼續這樣做,在道德上站不住腳,必須停止。

不可否認的是,基督徒導致了同性戀者巨大的痛苦和患難,藉由:

--禁止他們在教會中的參與,因而剝奪他們失去教會中的安慰和聖靈的果子。
--禁止他們享有結婚典禮的權益,因而剝奪他們失去婚姻中的安慰和聖靈的果子。
--損害同志和他們異性戀家人之間的連結,因而削弱了同志和其家人雙方家庭生活中的安慰和聖靈的果子。還有,
--基督徒使用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來作為上帝的代言人,宣稱所有的同性戀關係都是上帝所鄙棄的,因而刻意促成了對少數群體的殘酷迫害。

基督徒並不否認他們做了這些事情。然而,他們主張他們沒有選擇,非得如此行,是基於他們認為,是上帝藉聖經傳遞給他們關於同性戀的清楚指令。
他們說,聖經定義所有的同性戀行為是犯罪的,指引他們拒斥所有不悔改的罪人(包括同性戀者)不得完整參與教會;在道德上,聖經要求他們公開的(或至少堅決的)譴責同性戀行為。
基督徒群體在沒有由上帝來的精確指令下,就拒斥並譴責同性戀,這種對待同性戀者的方式明顯違反了耶穌和新約作者點明的,上帝最重要的誡命:愛鄰舍如同自己。
對於聖經明訂有義務行出公平的基督徒,同性戀群體已經向他們呼喊公義。因為基督徒對於同性戀的錯待如此嚴重,上帝要邊緣化、放逐排擠同性戀的指令,必須非常清楚與精確。如果沒有這樣清楚陳述的指令,那麼繼續基督徒對男女同志的錯待就是在道德上站不住腳,並且必須停止。

異性戀基督徒正在違反聖經,合理化的使用有痛斥意涵的聖經章節,且把絕對的道德標準用在同性戀的「罪」之上,而這種罪是他們不會被誘惑去犯的。同時他們自己接受的,是相對的道德準則;那些列在具痛斥意涵的聖經章節中的罪,是他們常犯的。

在聖經的31173節經文中,同性戀僅被提了六或七次。(這些提及同性戀的經文一般以「痛斥章節」(clobber passage)被認知,因為這些經文一般被基督徒拿來「痛斥」同志族群。)聖經極少提起同性戀的事實,應該為我們指出了聖經作者對此事重要程度的看法。
當聖經對同性戀幾近沉默,很大部分的聖經內容卻是專注於基督徒應當如何行。綜觀全書,聖經堅持公平,平等的愛,拒絕讓律法主義凌駕於憐憫之上。如果異性戀基督徒有義務去留心聖經定同性戀行為為罪,他們豈不是有更大的義務,去留心聖經將他們對待同性戀者的作法定為罪,特別是當同性戀群體已經向他們呼求公平正義?
一些有關於此的聖經經文是:

--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約8:7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8-10--在此並不分希利尼人、猶太人,受割禮的、未受割禮的,化外人,西古提人,為奴的、自主的,惟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所以,你們既是神的選民,聖潔蒙愛的人,就要存憐憫、恩慈、謙虛、溫柔、忍耐的心。倘若這人與那人有嫌隙,總要彼此包容,彼此饒恕;主怎樣饒恕了你們,你們也要怎樣饒恕人。──西 3:11-13
--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你們這瞎眼領路的,蠓蟲你們就濾出來,駱駝你們倒吞下去。──太23:23-24

一個基督信仰的根基內容是,我們生來就是罪人,我們沒有選擇,只能在我們有罪的天性中活著。因此基督徒無可避免的接受一些狀況,比如,任何基督徒偶爾會喝酒喝太多,縱欲,或說謊。
如我們所見,在痛斥章節中保羅在同性戀之外,也譴責了上述三種罪。但是基督徒不會認為他們被期待絕對不會去犯任何一點的這些罪。他們了解在譴責任何過錯之前,環境和正常人會有的軟弱都必須納入考量。我們都很容易理解和接受,社交性的小酌和酗酒、慾念和犯姦淫、說諂媚的白色謊言和習慣性說謊,這之間道德上的差異。
即便一個如謀殺那樣惡極了的重罪,我們也不會不首先考慮事情發生時的背景,就下評斷。自衛,保護無罪者,在戰爭裡──我們會承認,有些時候即使奪人性命,不僅不是罪,而是道德上無罪,甚至是英雄行為。
基督徒衡量罪性的程度,更甚者,衡量一項真正的罪行是否發生,是藉由觀察罪造成的傷害,以及犯罪者的意圖。
換言之,他們衡量所有罪,除了同性戀。
實際上,基督徒把任何程度的同性戀「過錯」,都當作絕對的罪處置,該受絕對的懲罰。在所多瑪蛾摩拉故事裡的同性集體強暴,保羅在羅馬書中提到的縱慾,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寫的耽溺情慾,與在彼此相愛委身的同性伴侶之間的性,基督徒以道德的眼光一視同仁。
異性戀基督徒使用痛斥章節,來正當化自己的行為,在他們自己從不會被試探去犯的同性戀之「罪」上,施行絕對的道德準則(以及絕對的刑罰)。同時,對於他們的確不時會犯的那些列在痛斥章節中的罪,他們自己接受的是相對的道德準則(不會施行真正的刑罰)。這是不公平且偽善的。
當我們無法證明一段委身的同性戀關係會導致傷害,但卻很明顯的可以證明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和譴責會導致傷害時,究竟是何樣的聖經基礎,讓人分辨不出在相愛委身的關係裡的性行為、和其他種類的性行為,兩者之間巨大的道德差異?
以下是當任何基督徒被要求(或至少被強迫)作出道德判斷時,他/她都應該謹記在心的一些聖經經文:

--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因為你們怎樣論斷人,也必怎樣被論斷。你們用什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什麼量器量給你們。──太7:1
--為什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樑木呢?你不見自己眼中有樑木,怎能對你弟兄說,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你這假冒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樑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路6:41-43
--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你們這瞎眼領路的,蠓蟲你們就濾出來,駱駝你們倒吞下去。──太23:23-24

聖經不是規則手冊,基督徒不可以從聖經中斷章取義,然後仍舊希望獲得對那個段落的清楚了解。

很重要的是要理解,即使是最基本教義派的基督徒宗派也不是完全從字面領會聖經。新約有兩千年歷史了,在想認真了解這部深廣複雜作品的所有基督徒眼中,總是會把其文化背景與現有翻譯納入考量。
更甚者,聖經不是一紙契約,或一組操作指南,每一個段落都說明得清楚具體。這不是一本如何當基督徒的規則手冊,取而代之的是包羅萬象的匯集,包含詩、歷史、格言、道德指令、比喻、書信、不可思議的幻景。如果我們無法明白,聖經中不是每件事都是誡命,也無法明白基督徒不可以把聖經中任何一個小部分從其脈絡中抽出來,然後仍期望獲得內中意義的清楚理解,我們便是荒謬愚昧了。

使用舊約的四個段落來譴責所有的同性戀行為,就是與上帝的指引不一致,也與當代基督徒實踐不一致。

聖經裡提到同性戀的前四次是在舊約。
當基督徒繼續在靈性上受到舊約的啟發和影響,保羅卻特別吩咐,基督徒不要跟隨舊約律法,比如以下經節說:

--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希7:18-19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加3:23-25
--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羅7:4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

實踐上,基督徒並不遵循舊約的命令。如果他們遵循,一夫多妻會是合法的,刺青、穿著混合布料、吃豬肉、用不同的種籽種地是禁止的,而基督徒敬拜的日子會在週六而非週日。還有,在新郎的要求下,如果新娘的父母無法證明她是處女,那麼新娘會被石頭打死。還有,基督徒可以拿石頭打死任何其他通姦的基督徒。
顯然,我們不再遵循任何這樣的律法。
因此,用舊約經文來譴責所有的同性戀行為,既是不與上帝的指引一致,也不與當代的基督徒實踐一致。

在痛斥章節中,保羅譴責羅馬人強制的、過量的和具侵略性的同性性行為,且譴責天生是異性戀者作出這樣的行為。

因為對新約慣例的了解和實踐,基督徒很自然也無可避免的隨著身處的社會和文化而演化,因此歷史上任何時刻的基督徒總是選擇性的遵守新約的指令。這就是為什麼女性基督徒不再在道德上感到受約束,要去追隨保羅的指令,不剪頭髮、在教會中蓋頭、或在教會中總是保持靜默。這也是為什麼聖經不再用來合理化殘酷的奴隸制度,或否定女性的投票權了。
如同對新約的思考與理解已有改變與發展,直至今日,對基督徒來說,越來越清楚的是,如果了解歷史背景,三段新約的痛斥章節(每一段都是在保羅寫給、或有關於剛建立的遠方教會的書信中)並沒有構成從上帝而來的、反對現今同志的指令。
這裡是新約提及同性戀的三處經文: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6:9-10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前1:9-10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1:26-27

在新約被寫下來的年日,征服該地區的羅馬人頻繁且公開的參與年長男性與男童、以及男性與他們的男性奴隸之間的同性性行為。這些並非出自兩情相悅的性行為被視為正常,是社會廣為接受的。然而,他們在道德上讓保羅反感,若是在今日,他們可能會讓所有人──包括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反感。
論古代事物與風俗時,普世公認的權威參考書是牛津古典學辭典(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以下是這本辭典(2003年修訂三版)談到保羅時代的同性戀的段落:
「……照慣例,是由陽剛的菁英男性對男妓或奴隸性插入,他們可能特意購買奴隸,以滿足性需要,並不被視為道德上有問題。」
這是保羅寫到同性性行為時的社會背景,是基督徒在理解和詮釋這三段痛斥經文時,必須考慮的脈絡。保羅確實譴責他身邊所見的同性性活動。那是強迫的,是涉及年長男子和男孩。身為一個品行端正者,這些行為讓保羅厭惡──無疑,當時讓他感到憎惡的這些行為,是天性為異性戀者所行出來的。

聖經的痛斥章節寫到的同性性行為是在異性戀者之間,寫的主題並非委身的同性伴侶之間的同性性行為,因為在聖經被寫下的年代,一個人身為同性戀這樣的概念尚未存在。

同樣關鍵的是,我們閱讀新約的三段痛斥經文時必須了解,保羅是知道發生在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可是他對於誰是同性戀者毫無概念。實際上,在保羅的年代,沒有人是「出櫃」的;沒有人以同性戀者的身分生活,或以任何方式公開自我認同。對於這個無法轉變自身存在、會對同性感到性吸引力、且不會對異性感到性吸引力的一整個族群,保羅並沒有概念。
以下是牛津古典學辭典論同性戀的文章開頭:
「沒有一個希臘或拉丁字,能對應現代詞彙『同性戀』,古地中海社會實際上不把同性戀當做個人或公開生活的一個類別。同性間的性關係必然存在,這是古代文獻已充分確認的,但是這些關係並沒有被系統性的區辨、或概念化,絕不是以一種單一的、同質性的現象來呈現,作為異性之間性關係的對照組。……在實際意義和一般意義上,若以『同性戀』(和『異性戀』)作為古典文化裡性向表達,是未經深思熟慮的的用法。」
我們可以很有把握的說,保羅不是寫給同志,或寫關於同志,因為他就是不可能這樣作,一如他無法寫到智慧型手機或ipad。我們不知道今日保羅可能會對同志寫什麼、說什麼,我們只知道,他在新約聖經裡寫的是異性戀之間,雜交的、侵略性的、非兩情相悅的同性性行為。
如果我們仰賴聖經,我們就必須按照原本的脈絡來考慮。聖經的確譴責在婚姻外氾濫的、剝削的同性(和異性)的性。然而,聖經並不是在書寫同性戀的形態本身,絕對不是關於已婚的同性伴侶之間的同性性行為。因此,基督徒想要譴責這樣的行為,是完全沒有以聖經為根基的道德藉口的。

因為當聖經被寫下時,還沒有同性戀婚姻的概念,因此聖經沒有、也不能寫到同性戀婚姻中同性戀行為的罪。

聖經以常規性的、清楚而強烈的態度,把所有在婚姻關係之外的性行為,歸類為有罪。但是,因為聖經寫下來的時候,並沒有同志族群的概念,因此聖經沒有、也不能寫到(同性──譯註)婚姻狀況中的同性性行為的罪。基督徒因此毫無聖經根據來譴責這樣的行為。
事實上,藉由否定同性戀者的婚姻平等權利,基督徒強迫同性戀伴侶去犯罪,因為他們的親密關係必須在婚姻以外發生,反而因此造成聖經定義中的犯罪。

個人對同性戀的性的反感並不會讓同性戀的性成為一種罪

除了聖經,基督徒還會引用一個額外的證據,證明同性戀行為本質上是罪,就是他們對於這種行為的自然情緒反應。很多異性戀者覺得同性戀的性引人反感,這是可以理解的,正如許多同性戀者覺得異性戀的性引人反感。對於我們任何人來說,想到對我們個人沒有性吸引力的人之間的性關係、或與我們發生性關係,會從內心深處感到厭惡,是很尋常的反應。舉例而言,年輕人常會因著想到年長公民的性行為,就感到噁心。還有,誰不會在想到他們的父母發生性關係時,感到反感?(雖然從理性來說,我們應該要為著他們曾這樣做而慶祝!)可是,任何人都很容易把他們對某事的直覺反應,誤認為對那件事的道德反應。憤怒不總是道德的憤怒,即便這兩者的感覺往往相同。一個異性戀基督徒可能會覺得,他們對同性戀的性的直覺負面反應,是出於聖經。但是,我們所有人都必然是透過我們自己的經驗和偏見的鏡頭來看聖經,我們必須非常謹慎的確保,鏡頭沒有扭曲我們對上帝神聖不可侵犯的話語的視野或理解。

「其中最大的是愛」

耶穌最具壓倒性的信息,是愛。耶穌示範了愛,耶穌傳講愛,耶穌就是愛。基督徒渴望做出來、活出來耶穌的心意,但在道德上卻被迫始終做出錯誤的愛。總而言之,證據──聖經寫下時的社會脈絡,保羅時代缺乏的正是同性戀族群的概念,同性戀者無法結婚,痛斥章節運用在多數人和少數人身上時的不公平,在那些沒有選擇的被廣泛地排斥在神在地上的教會、和人的愛之外的人身上不公義的懲罰──顯示,以聖經為基礎來選擇譴責和排斥同性戀者,是道德上錯誤的選擇。這些證據反而應該引導基督徒、且是所有地位大部分的基督徒,得出一個至為明顯的真理,由保羅自己在哥林多前書13章裡如此美麗的敘述:

愛是永不止息。先知講道之能終必歸於無有;說方言之能終必停止;知識也終必歸於無有。我們現在所知道的有限,先知所講的也有限,等那完全的來到,這有限的必歸於無有了。我作孩子的時候,話語像孩子,心思像孩子,意念像孩子,既成了人,就把孩子的事丟棄了。我們如今彷彿對著鏡子觀看,糢糊不清(原文作:如同猜謎);到那時就要面對面了。我如今所知道的有限,到那時就全知道,如同主知道我一樣。
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愛這三樣,其中最大的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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